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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4版)

文章作者:admin 时间:2017-07-11 点击数:

为促进社会稳定,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特推出本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凡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的当地办事机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交纳保障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三条  每名会员的保障金额最高为柒万伍仟元,由会员或其所属单位在此限度内选定。
第四条  保障费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附表一)。保障费必须于保障期限开始前一次交清。每名会员缴纳的保障金最低为每份20元,每份保障金壹万伍仟元。
第五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180天内死亡的,本会给付保障金全数。
第六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的,办事处根据残疾程度(见附表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障金额。
第七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均按第六条给付保障金,但给付的保障金累计达到保障金额全数时,保障关系终止。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障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障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第九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会员或其受益人、继承人、会员所在单位应在三日内通知办事处。
第十条  残疾给付由会员本人受领,死亡给付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遗产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且可以在保障期限内变更受益人。
第十二条  向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障金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互助保障计划书;
2、会员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会员死亡,应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超过180天,治疗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5、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给付的,则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五条  对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